安全风险监控咨询服务工作规范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风险监控咨询服务工作,提升服务质量,防范执业风险,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国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,制定本工作规范。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面向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安全风险监控咨询服务工作,包括风险辨识、监测方案设计、预警机制建设、隐患整改指导、应急能力评估等咨询活动。
第三条 安全风险监控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、科学严谨、诚实守信、保守秘密的原则,坚持问题导向与风险预防并重。
第四条 咨询服务机构应建立覆盖合同签订、项目实施、成果交付、跟踪服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,确保咨询结论有据可查、可追溯、可复核。
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要求
第五条 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能力,配备安全工程、消防、职业卫生、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人员,并保持人员结构的合理性。
第六条 从事安全风险监控咨询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,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,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与继续教育。
第七条 机构应建立人员档案,记录执业资格、培训经历、项目业绩和诚信记录;项目负责人对咨询成果质量承担直接责任。
第八条 咨询人员与委托方存在利益关系的,应主动申明并回避,不得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委托方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咨询服务。
第三章 咨询服务流程
第九条 项目受理。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咨询服务合同,明确服务范围、质量要求、工期、保密条款、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,并对委托方需求进行初步评估,判断服务能力和资源是否匹配。
第十条 前期调研。咨询组应收集委托方生产工艺、设备设施、平面布局、安全管理体系、历史事故与隐患记录等基础资料,开展现场踏勘和访谈,明确风险监控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。
第十一条 方案编制。根据调研结果编制安全风险监控咨询服务方案,内容应包括:服务目标与依据、风险辨识方法与范围、监测点位与指标设计、数据采集与分析方式、预警阈值与响应流程、成果形式与进度安排。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。
第十二条 风险辨识与评估。采用安全检查表、工作危害分析、故障树分析、风险矩阵等适宜方法,对危险源进行系统辨识和分级评估,形成风险清单和风险分布图。
第十三条 监测与预警。结合委托方实际,设计在线监测、人工巡检、专项检查相结合的风险监控机制,明确监测频率、数据记录要求和异常处置程序,协助建立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。
第十四条 成果编制与交付。咨询成果一般包括风险辨识评估报告、监控方案、预警响应规程、隐患整改建议及培训指导材料。成果交付前应经内部技术审核和质量复核。
第十五条 跟踪服务。对交付成果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,评估整改效果和监控机制运行情况,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指导并形成回访记录。
第四章 质量与风险管理
第十六条 机构应建立三级审核制度,咨询成果须经项目负责人自审、技术负责人复核、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审定后方可交付。
第十七条 咨询结论所依据的资料、数据和标准应注明来源;对资料不全或存在不确定性的,应在成果中明确说明限定条件和假设前提。
第十八条 机构应识别咨询活动自身的安全风险和执业风险,制定防控措施,购买相应职业责任保险,并建立质量事故与投诉处理机制。
第五章 保密与廉洁要求
第十九条 咨询人员应严格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,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项目资料,项目结束后按规定归档或归还。
第二十条 咨询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委托方财物,不得出具虚假或失实咨询结论,不得转包、挂靠或以其他方式出借资质。
第六章 档案管理
第二十一条 机构应建立项目档案,归档内容包括合同、调研资料、咨询方案、现场记录、成果文本、审核记录、回访记录等,保存期限不少于规定年限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咨询服务机构负责解释,可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业务发展适时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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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2 22:50:35